問: 以出租的士獲取入息的的士車主被視作自僱人士,但出租物業獲取入息的業主卻不被視為自僱人士,理由何在? 問: 倘一名外籍人士以工作簽證獲准在本港工作,同時並非為海外退休計劃的成員,如該名人士將簽證延長至超過十三個月,僱主須否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問: 以家屬簽證獲准在本港工作的人士是否獲得適用於外籍人士的豁免? 問: 某間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區僱用一名人士在本港以外工作。由於一些理由,僱主及僱員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訂立僱傭合約。該公司是否須為有關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問: 一間本港公司在海外僱用一名香港居民。該名僱員須在香港執行大部份的工作。公司是否須為該名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問: 甚麼人須登記?是否有任何豁免? 答: 年齡介乎十八至六十四歲及連續受僱六十天的所有全職及兼職僱員均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以下為獲豁免的僱員:
問: 何時須登記? 非臨時僱員 十八歲或以上 - 於受僱首六十天內; 十八歲以下 - 於受僱後第六十天或之前;或十八歲生日當天,以較後者為準。 臨時僱員 十八歲或以上 - 於受僱第十天或之前; 十八歲以下 - 於受僱第十天或之前;或十八歲生日當天,以較後者為準。 備註:如上述特准限期的最後一天為公眾假期、雷暴警告或黑色暴雨日,則順延至此等日子的下一個非公眾假期之正常日子。
問: 臨時與非臨時僱員之間有何分別? 答 : 臨時僱員:身為僱員,而
非臨時僱員:身為僱員,而
問: 自僱人士的定義為何? 答 : 自僱人士為符合以下定義的任何人士
問: 以出租的士獲取入息的的士車主被視作自僱人士,但出租物業獲取入息的業主卻不被視為自僱人士,理由何在? 答 : 原因是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乃根據其應評稅利潤而釐定,任何人士經營的生意如不產生應評稅利潤,則不會有任何有關入息。 的士車主須在報稅表的「利得稅」一欄申報出租的士所獲得的入息及計算應評稅利潤。因此,出租的士的行為產生有關入息,而的士車主亦被界定為自僱人士。 另一方面,業主須在報稅表的「物業稅」一欄申報租金入息,而其應評稅利潤為零。由於業主沒有產生任何有關入息,故不被界定為自僱人士。
問: 證券經紀或交易員是否屬自僱人士? 答 : 實際情況須視乎證券經紀或交易員與證券行之間的安排。我們明白本港證券經紀或交易員與公司之間存在不同安排,因此不可能將證券經紀或交易員劃一歸類為自僱人士。 任何人士如不能確定自身的身分,我們鼓勵他們應與僱主商討、諮詢勞工處或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問: 倘一名外籍人士以工作簽證獲准在本港工作,同時並非為海外退休計劃的成員,如該名人士將簽證延長至超過十三個月,僱主須否為他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 : 如該名外籍人士將簽證延長至超過十三個月,則由簽證首個生效日期起計十三個月後當日,他不再獲得豁免遵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言,該名外籍人士將被視作於該段十三個月期間之後當日開始受僱。因此,僱主須於十三個月期過後的特准限期(六十天)為有關人士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問: 以家屬簽證獲准在本港工作的人士是否獲得適用於外籍人士的豁免? 答 : 只有以工作簽證獲准在本港工作的外籍人士,方可獲得適用於外籍人士的豁免。因此,即使原來的逗留期間不足十三個月或有關人士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以家屬簽證獲准在本港工作的人士不會獲豁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條款。
問: 某間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區僱用一名人士在本港以外工作。由於一些理由,僱主及僱員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訂立僱傭合約。該公司是否須為有關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 : 一般而言,如僱員的僱傭合約乃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而訂立,則須作出供款。 僱傭合約是否受香港僱傭條例約束須視乎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僱傭合約的地點及有關僱主有否在本港經營業務,故此難以一概而論,僱員的受僱處境須按個別情況作出審核。如閣下對僱傭合約是否受香港僱傭條例約束有疑問,請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或向勞工處尋求協助。
問: 一間本港公司在海外僱用一名香港居民。該名僱員須在香港執行大部份的工作。公司是否須為該名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答 : 這個個案須按個別情況考慮。不過,由於該僱主在本港經營業務,而大部份服務均在本港提供,因此有關僱員可能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如閣下對僱傭合約是否受香港僱傭條例約束有疑問,請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或向勞工處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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